以案释法
【案例一】
某省某民爆物品生产公司违反民爆物品生产许可案
【案情简介】
某省某民爆物品生产公司主要从事受产能许可限制的某型民爆产品。2022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对该公司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审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生产某型产品数量超出许可生产量,并将相关线索转交该生产企业所在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经该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调查核实,该公司共计超许可产能10.76%左右,违法获利8.5万余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该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9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