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关于注销遂宁永源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资质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有效期换证申请。截至目前,遂宁永源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未提出延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有效期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我办研究,决定注销遂宁永源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资质(许可证编号:(川)MB销许证字-[24])。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