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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8日    点击率:10786次

从允许符合条件企业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保费、延长降费时限等多个方面,支持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共度难关

对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缓缴社保费,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中小企业吸纳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岗的农民工就业,可申领相关补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作用,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我省将从允许符合条件企业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保费、延长降费时限等多个方面,支持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共难关。

延长社保申报缴费期方面,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方面,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申请获批准后可以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此外,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到明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

社保待遇支付方面,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对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此外,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方面,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发挥就业促进作用。凡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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