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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条政策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渡难关
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6日    点击率:9565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省市县政府均将给予物流费用补贴、补助

参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2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金融、财税、稳岗支持力度四大方面提出13条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均将给予物流费用补贴、补助。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等。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对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均将进行分担。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等,也将获得相应补贴。(记者 朱雪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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