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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8日    点击率:9419次

新修订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省在新时代推动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对凝聚各方力量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1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级相关部门同志对《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2000年通过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综合性地方行政法规。自2006年修正实施以来,在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服务治蜀兴川大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李凯说,2017年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后,我省《条例》的若干方面已与上位法不尽相符。此外,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说,为做到听取民意、集中民智、顺乎民心,在《条例》起草阶段,省民族宗教委收集基层群众意见1000多条,司法厅也在网上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

“《条例》针对近年新出现的问题,创设了体现四川特色、填补管理空白的若干行为规范。”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张显锋介绍。比如,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条例》分别对寺观教堂、固定处所的筹备设立期限作出5年和3年的量化规定;为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作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的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设置建议,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相关规划”的规定;为规范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对在“景区内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规定了“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及景区管理组织的意见”的前置条件。

为遏制商业化影响,《条例》作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所使用的资金不得“带有商业投资性质”的禁止性规定;为规范教职人员管理,作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常住、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员入住登记制度”“宗教教职人员入驻或者迁离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的规定。

为维护宗教界财产权益,《条例》作出“宗教教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收回”的规定。

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省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处处长胡勇介绍,我省在抓好学习培训、宣传教育的同时,将依法治理违规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非法宗教活动等乱象,依法调处涉及宗教因素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和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记者 钟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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