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关于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工办发〔2016〕205号
有关市(州)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川工办发〔2016〕192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申请工作,现就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对象及范围
取得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四川省辖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以生产点为单位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二、办证审批条件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为尽量减少纸质申请材料,除第(一)至(三)申请材料报送纸质材料外,第(四)至(十三)申请材料只报送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四、申请程序
按照《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办理程序进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核查。有关县级、市(州)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确保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准确。请示、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和生产许可证原件齐全,申请材料扫描件和电子文档汇总刻盘(1份),不能改动和排版申请审批表格式。
(二)严格办理时限。有关县级、市(州)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时限要求,尽可能提前办理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上报工作。
(三)加强技改项目管理。各生产企业应清理技改项目批复文件完成情况,及时申请对技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专家核查,提前为申请工作做准备,严禁生产线现状与设计、安评和专家核查资料不一致。
(四)按时申请。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联系人:包灿然,电话028-86750591,sc-mbb@163.com。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