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检索的条件!
政务服务联系方式:
电话1:咨询电话:028-86743887
地址1: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6楼综合窗口
电话2:咨询电话:028-86912315
地址2: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01号综合窗口

今天是: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工作 -> 国防科普 -> 详细内容
四川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10日    点击率:1705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军民结合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四川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752号)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结合产业是指利用国防科技优势发展形成的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主要包括航空和航空技术应用、航天和航天技术应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船舶和海洋工程、军工电子、民用爆破器材等军工优势产业,以及与军工技术同源、工艺相近的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等领域的高技术产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体现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要求,遵循“管理规范、竞争立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初审和专家评审,督促项目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包括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发展和军民结合重点产品规模化发展项目。

(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项目。包括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的技术开发项目、军民两用(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

(三)军民结合创新能力建设和军民结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项目库建设、专家评审、专项检查等工作经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对使用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一般采用专项补助方式。

(二)对使用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方式。

(三)对已实施完成、效果良好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

(四)对争取的国家布局投资项目采用专项补助或以奖代补方式。

第八条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申请补助。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和技术政策;

(二)项目技术含量较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较好应用前景;

(三)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科研和资产状况良好;

(三)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失泄密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

(五)申报技术开发和民参军项目的单位,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军工保密资格。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市(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财政局进行申报,经所在市(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中央在川和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 省国防科工办将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当年未能安排资金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备选。

第六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评审。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工办根据评审意见共同确定拟支持项目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和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有效组织项目实施,并向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上报,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十省国防科工办、省财政厅负责对中央在川和省属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在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总结上报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一经查实,除按相关法规处理外,自次年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申请。地方财政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未充分履行职责,导致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和挪用的,一经查实,除按相关法规处理外,取消该地方下一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十一条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您是第 187181623 位访客

版权所有: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友路11号
工信部备案号:蜀ICP备09003093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066号  技术支持:成都中韩灵创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