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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来源: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8日    点击率:54527次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

  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

  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

  4.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5.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组织听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其中重大项目由委领导组织听取汇报;对明显不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直接退回。

  国防科工委在听取汇报后决定是否退回、退回修改、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审查。

  (四)对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咨询机构应统筹考虑全社会能力,综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客观、公正、科学地优化项目的技术和投资方案。评估结果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协调。

  (五)综合计划司负责会同有关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投资政策及评估结果等,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控制数、新建和改造面积控制数、主要设备设施配置方案等;

  3. 项目建设地址;

  4. 项目总投资规模和政府投资控制额(或政府投资比例);

  5.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

  2 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 项目开工实施所需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专项审查意见和银行贷款承诺意见是否齐全;

  4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中央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商综合计划司负责处理。地方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申请文件后,由有关司进行初步审核。对内容、质量符合要求的,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审查或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对内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纲领;

  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新建和改造面积,主要设备设施类别、类型及台套数;

  3 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 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

  5 建设地址;

  6 项目建设周期(采用相对建设周期,以月为单位);

  7 初步设计审批责任部门(单位);

  8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9 附表:

  (1)投资估算表;

  (2)新增工艺(仪器)设备明细表,其中单台进口设备价值10万美元以上、国内设备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注明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详见附表一);

  (3)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表(不含新增工艺仪器、设备),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单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材料购置等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详见附表二)。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须注明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转交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由综合计划司提出具体意见报委领导批准后,再交由有关司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 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控制数;

  3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三、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初步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初步设计。没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购置通用设备仪器或计算机软硬件等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三)中央单位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会同综合计划司办理;其余未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和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2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四)需由国防科工委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正式申请文件后,由有关司进行初步审核。对内容、质量符合要求的,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审查或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对内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地方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项目初步设计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应注明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六)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内容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表细化为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增加总图布置及工艺路线设计等内容。

  七)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委,由有关司商综合计划司处理(地方项目须报国防科工委,由综合计划司提出具体意见报委领导批准后,再交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

  1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控制数;

  2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3 项目外汇额度调增10%以上,且需要国防科工委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4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5 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

  (八)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应按规定报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国防科工委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会同综合计划司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1.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项目外汇额度调增10%以上,且需要国防科工委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3.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4. 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

  以上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一并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发生变化或因保密等原因导致招投标方案发生改变的,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四)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概算,因客观原因确需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的,应在原批准概算基本完成后按程序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国防科工委在收到项目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申请文件后,将组织对项目投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审计,对合理的调整,由综合计划司会同有关司办理调概手续。

  (五)为方便、简化应报国防科工委办理的项目调整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要求采取一事一报批的方式,也可采取先报备案后集中报批的方式。采取先报备案后集中报批的,应以部门文件(函)按附表三格式一式3份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司会同综合计划司提出意见(详见附表四)。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调整备案的,国防科工委将下达审查通知书(详见附表五),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对同意调整备案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书面意见后可以实施并在竣工验收前根据调整备案情况一并上报正式调整请示,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五、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国防科工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建设内容或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具体规定和要求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内容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和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文件。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申请竣工验收之前,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国防科工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属中央单位的,按隶属关系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军工集团公司或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会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属地方单位的,由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四)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下但在国防科工委下达的竣工验收计划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委验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负责验收。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属中央单位的,按隶属关系委托军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单位)或民口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验收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属地方单位的,委托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验收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五)竣工验收批复应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依据,包括项目批复情况和批复内容;

  2. 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效果、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设备购置情况、建安工程完成情况、形成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等;

  3. 验收结论综述;

  4. 其他,包括尾工工程处理意见等需说明的问题。

  六、项目预备费审批

  (一)项目预备费用于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建设内容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安排(项目审批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用于本项目补充建设但超出批复建设内容的,应在本项目基本实施完成后按项目调整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需将项目预备费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纳入结余资金,按本文第七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七、节余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审批

  (一)项目节余资金是指项目批复总投资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认的完成投资之差。节余资金应用于本项目补充完善建设。

  (二)项目节余资金小于3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小于10%的,由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审批明确使用方案。用于购置重大设备的,必须符合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向。

  (三)节余资金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高于10%(含10%)的,节余资金使用方案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由有关司具体办理。

  (四)经批准的节余资金使用方案实施完成后,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审计后报国防科工委备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五)项目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支出的净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使用,一律由国防科工委财务司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八、其 他

  (一)委属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竣工验收等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批复中政府投资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政府投资比例,维护政府投资政策的严肃性。

  (三)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建设周期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增6个月以上的,须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四)在建项目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发生的项目调整,需报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在验收或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前,统一报国防科工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调整手续。

  (五)同一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和竣工验收时,批复文件标题应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保持继承性。

  (六)委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和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需抄报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和有关司)备案。

  (七)本规定实施后,国防科工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717号)、《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快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科工计[2002]756号)、《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军工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工计[2004]1101号)、《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军工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科工计[2005]408号)等文件中相应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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