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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8日    点击率:54411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一萁他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 核准制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 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 国防科工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曰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国防科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有需要,应当以书面方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同意。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

查:

()符合《目录》规定;

()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

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符合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

()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且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国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算起。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延期申请,国防科工局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主体及项目单位股权结构变化、建设地点变更、纲领规模与能力变化等重大调整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防科工局提出调整申请报告。国防科工局应在收到调整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蕙见。

第十六条 对应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或者核准文件失效的社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实施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已核准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及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第三章 备案制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见附件2)。应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备案的,备案申请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应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备案申请表由项目建设单位一式5份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备案申请表,或者修改备案申请表,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二十条 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备案申请表2 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一式3份及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备案机关主要按以下条件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查:

()符合《目录》规定;

()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

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国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曰算起。

项目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原项目申报单位向备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备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于有效期届满之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建设的书面通知。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应申请备案而未申请,或者虽申请但不予备案,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书》失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类型发生变化;

()国家规定的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及时抄报备案机关。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中止建设。确需中止的,应由原项目申报单位向核准、备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核准、备案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中止该项目建设对国家安全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及替代方案进行评估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能力纳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监管体系,其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保密资格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核准、备案程序和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

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申报核准或备案而未申报擅自开工建设的,已申报但未予核准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未经批准或同意擅自进行第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调整的,未经批准或同意擅自延期。中止建设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核准、备案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和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采取下列相应处置措施:

()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将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者名单,并对社会公示:

()撤销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责令停止项目建设;

()吊销或提请吊销项目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项目文件和开展项目审查评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应青任。

第六罩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抄报国防科工局。

附件:1.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2.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

附件1   

       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I、简要说明

一、通用文本是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

般要求。编写具体的项目申请报告时,如拟建项目不涉及通用

文本中有关内容,在说明情况后,可不进行相关分析;有特殊

性的内容,可酌情增加。

二、国防科工局将根据各类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文本

适时进行修正。

II、通用文本

一、投资者基本情况(参照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

本表I)和资格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项目建设依据。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四、项目建设方案概要。

 五、项目建设周期。

 六、项目相关影响因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相关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

  ()军品能力保持措施;

  ()节能方案;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方案;

  ()环境和生态;

  ()经济影响;

  ()社会影响与公共利益。

 七、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八、结论与建议。

九、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

诺书。

十一、附件:

()投资估算表;

()总图;

()涉密项目的招标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及投资方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安全生产中介咨询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

()金融机构贷款承诺;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及其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

(十一)其他文件。

附件2

        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

I、简要说明

投资者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

II、通用文本

一、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见表I、表工II、表工Ⅲ)

二、相关附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及其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

()涉及安全生产的,应有安全生产中介咨询机构出具

的安全评估意见;

()其他文件。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

        (放开类2010年版)

简要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分为禁止类、限制类、放开类,本目录公布的是放开类。

()本目录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即社会投资参与的国

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目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力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目录。

()本目录所列领域币限社会投资比例.

()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投资参与本目录放开类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社会投资进入本目录规定的领域,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保密管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为2010年版,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解释。

1 核领域

1.1军用非核材料

l.l.l核级石墨研发生产(放开类)

1.2 辐射防护

1.2.1辐射监测系统开发制造(放开类)

1.3 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源

1.3.l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开类)

1.3.2辐射源生产(放开类)

2 导弹武器

2.1弹体结构

2.1.1便携式、反坦克导弹弹体结构加工制造(放开类)

2.2大型复杂动力系统

2.2.1导弹固体火箭发动机壳体、喷管加工制造(放开类)

2.3其他分系统与设备

2.3.1导弹弹上遥外测设备开发制造(放开类)

2.4导弹发控系统及地面支持设备

2.4.1便携式、反坦克导弹发控设备开发制造(放开类j

3 空间飞行器

3.1空间飞行器总体

3.l.1民用卫星开发总装测试(放开类)

3.2空间飞行器分系统

3.2.l载人飞船各分系统开发装配(放开类)

3.2.2空间站各分系统开发装配(放开类)

4 运载火箭

4.1运箭火箭固体火箭发动机壳体、喷管加工制造(放开类)

5 军用飞机

5.1 总体

5.1.1无人侦察机、通信机、电子战飞机平台制造(放开类)

5.1.2地效飞行器开发制造(放开类)

5.2 飞机结构

5.2.1机身、机翼、尾翼加工制造(放开类)

5.2.2飞机螺旋桨加工制造(放开类)

5.2.3直升机升力系统装配集成(放开类)

5.2.4直升机旋翼设计与加工制造(放开类)

5.2.5无人作战飞机零部件制造(放开类)

5.3 航空发动机

5.3.1航空活塞发动机开发制造(放开类)

5.3.2航空发动机起动机开发制造(放开类)

5.3.3叶片开发制造(放丹类)

5.4 电源系统

5.4.l电源系统设计与集成(放开类)

5.4.2主电源系统开发制造(放开类)

5.4.3二次电源系统开发制造(放开类)

5.4.4辅助/应急电源系统开发制造(放开类)

5.5 液压、气压系统

5.5.1航空液压、气压系统设计与集成(放开类)

5.6 飞行控制系统

5.6.1自动驾驶仪开发制造(放开类)

5.7防护救生系统

5.7.1座椅开发制造(放开类)

5.7.2弹射座椅火箭包开发制造(放开类)

5.7.3飞行员个体防护系统开发集成(放开类)

5.8 空投系统

5.8.1空投系统设计与集成(放开类)

5.9军用飞机环境控制系统

5.9.l机载环境控制系统设计与集成(放开类)

5.9.2机载防冰除冰系统设计与集成(放开类)

5.10机载武器系统

5.10.1机载平视/下视显示器开发制造(放开类)

5.11起飞着陆系统

5.11.1起飞着陆系统设计与集成(放开类)

5.11.2起落架开发制造(放开类)

6 军用舰船

6.1推进系统

6.1.1舰用锅炉开发制造(放开类)

6.1.2蒸汽发电机主汽轮齿轮机组开发制造(放开类)

6.1.3燃气轮机开发制造(放开类)

6.1.4电力推进系统开发制造(放开类)

6.1.5电力推进电动机开发制造(放开类)

6.l.6普通推进器开发制造(放开类)

6.2 电力系统

6.2.1发电机组开发制造(放开类)

6.3 辅助系统

6.3.1潜艇空气吹除设备开发制造(放开类)

6.4 舰船特种装置及专用系统

6.4.1动力定位装置开发制造(放开类)

6.4.2特种阀门(放开类)

7 常规兵器与装备

7.1坦克、装甲车辆

7.1.1动力系统

7.1.1.1燃气轮机开发制造(放开类)

7.1.1.2电驱动动力系统开发制造(放开类)

7.1.2辅助系统

7.1.2.1辅助系统开发制造(放开类)

7.1.3行动系统开发制造

7.1.3.1行动系统开发制造(放开类)

7.2防化器材

7.2.1防化器材开发制造(放开类)

7.3地面武器光电系统与设备

7.3.1军用红外热成像系统开发制造(放开类)

7.3.2军用微光夜视设备开发制造(放开类)

8国防电子

8.1国防电子装备

8.1.1导航定位设备

8.1.1.1导航定位设备开发制造(放开类)

8.1.2指挥仪

8.1.2.1指挥仪开发制造(放开类)

8.1.3光电探测与控制设备

8.1.3.l光电探测与控制设备开发制造(放开类)

9武器装备专用材料及制品

9.1金属材料及其制品

9.1. 1武器装备专用特殊钢、高温合金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2武器装备专用硬质合金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3武器装备专用轻金属及合金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4武器装备专用特种钛合金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5武器装备专用重金属及合金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6武器装备专用贵金属及合金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7武器装备专用稀有金属及合金及其制品(不包括武器装备专用铍及铍合金及其制品、武器装备专用钆及氧化物及其制品、武器装备专用铒及氧化物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8武器装备专用银-铟-镉合金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9武器装备专用稀土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10武器装备专用特种粉体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11武器装备专用功能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12武器装备专用电磁及屏蔽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1.13武器装备专用金属薄膜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

9.2.1武器装备专用硼、硼化物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2武器装备专用特种碳素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3武器装备专用半导体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4武器装备专用超导、晶体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5武器装备专用特种橡胶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6武器装备专用特种涂料开发生产(放开类)

9.2.7武器装备专用特种胶粘剂开发生产(放开类)

9.2.8武器装备专用特种纤维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9武器装备专用陶瓷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10武器装备专用燃油、润滑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11武器装备专用纺织材料、功能性防护纺织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12武器装备专用特种化工材料及其制品(不包括武器装备专用推进剂原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13武器装备专用特种光学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14武器装备专用裘皮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15武器装备专用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2.16武器装备专用电子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3复合材料及其制品

9.3.1武器装备专用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3.2武器装备专用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3.3武器装备专用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9.3.4武器装备专用碳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开发生产(放开类)

10军用试验设施

无放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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